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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查获三起发票偷税案

日期:2007-07-04 00:00:00 作者:柯昌国来源:本站【选择字号:

      本网讯: 近日,郧县国税局连续查获以转借、虚开和单联填开普通发票涉税金额较大的三起发票偷税案,目前,所偷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上月初,郧县国税局在开展砂石开采企业专项检查时,查处一起转借他人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近百万元的涉税案件。对从事石料开采的纳税人程英广进行外围调查时发现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记记帐凭证中的1份发票有疑问。通过网络查寻,这份开具货物名称碎石金额为985859元的发票系十堰市高新区一个体工商业户以存根联单联填写金额为40元提供给程英广,程借用他人发票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应补缴所偷税款及罚款8万余元。

        在对十漫高速、襄渝复线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涉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郧县路通公司在货款结算过程中,使用6份外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货物名称均为碎石,合计含税金额314579.06元,不含税金额296772.70元,采取在账薄上不列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手段,偷税17806.36元;与此同时,查出龚传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经对中铁十二局十漫高速三标段项目部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记帐凭证中取得龚传宝销售砂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经比对发现有9份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开具金额不一至,属单联填写,存根联开具金额299345.00元,发票联开具金额1080276.15元,比对差额780931.15元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44203.65元。在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证据、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程英广、龚传宝及郧县路通公司对利用发票偷税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此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所偷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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