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祥:(身份证号码:420322195911252416)
事由:纳税人因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和《税务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资料:(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A4纸);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A4纸); (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A4纸)。
通知内容:通知你(单位)于 2008年3月14日前到郧西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厅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郧西县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1日